主要旅游城市禁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2026修订,2026年5月1日生效)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9修正)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在吸烟房间内可以吸烟。
鼓励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 下列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坐席区域;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2修正)
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点(区),未设置吸烟点(区)的禁止吸烟。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
(四)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通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十一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8)
第五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除外。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香港
核心变化:
1.2026年4月30日起,禁止在公共场所持有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草本烟等
2. 重点:随身携带不吸也违法!
处罚标准:
最低罚款3000港元,最高罚款5万港元+监禁6个月
特别提醒:没有“首违免罚”机制
对访港旅客一视同仁,不会因为是游客就网开一面!
入境时电子烟也不能带!
常见误区:
“我放在包里不拿出来行不行?”—— 不行,只要携带持有就算!
“草本烟不是烟,应该没事吧?”—— 不行,新规明确包括草本烟!
此外,香港对部分室外公共场所也执行了禁烟规定:养老院、托儿所、学校、诊所和医院等场所的出入口3米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吸烟将面临3000港元的罚款。
→澳门
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机场和娱乐场只能在指定吸烟室里吸烟。巴士站和的士站1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
宋玉生公园周边街道都划了禁烟区,另有指名的16家教育机构门口10米范围实行禁烟,违者将面临1500澳门元罚款。
禁止携带电子烟入境,违者将面临4000澳门元罚款;传统卷烟入境携带限额为19支;雪茄入境携带限额为1支(重量不得超过3g)。
此外,澳门特区立法会于2026年7月21日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案。此法按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携带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产品入境的罚款提高至1万澳门元。
暑假出行提示
各地罚则不同
我国大部分禁烟城市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各地对室外场所对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等候区域规定略有差异。
个人违反禁烟规定,由当地的执法部门依据当地的禁烟管理规定予以警告、罚款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全国各地差异很大,有的城市尚未明确规定罚则,西安罚款金额为10元,珠海、深圳、沈阳等城市规定罚款上限为500元。
倡议
1.假日出行,良好的旅游环境需要游客共同维护,出行旅游时避免在公共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禁烟区及其他禁烟场所吸烟,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2.吸烟后,注意烟头管理,不能随意丢弃,防止造成火灾等安全隐患。
格瑞宁:我们不提倡吸烟,但尊重个人的选择。呼吁共建文明吸烟环境,将环保理念与科技力量进行有效的结合,降低公共场所二手烟污染及烟头乱扔等不文明现象,美化公共环境,共创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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